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小区绿化土地归谁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小区绿化土地归谁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小区内的公共绿地地上附着物的归属应该根据当地物业管理的规定来确定。通常情况下,小区内公共绿地的地上附着物,如花草树木、花坛、草地、装饰品等,属于物业管理方的财产,由物业负责管理维护。
居民在使用公共绿地时应该尊重和爱护这些附着物,不得随意损坏或移动,如有需要更改或添加公共绿地的附着物,需要向物业管理方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住宅小区内的公共道路、绿化等土地的产权归属通常属于业主共有。根据相关规定,住宅小区内的公共道路、绿化等土地属于共用部分,即属于整个小区的业主共同所有。这意味着每个业主都有权使用和享受这些公共设施和土地,但没有单独所有权。
小区内公共绿地地上附着物的归属应由物业公司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共绿地是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大家都可以使用,因此地上附着物的管理也应该由公共管理部门来负责。
业主使用绿地种植花草、摆放个人物品是可以的,但要注意不要破坏公共绿地的整洁、卫生。
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应定期搞好清洁卫生工作,保持公共绿地的美观、整洁。同时,业主也要注意自己的行为,不要乱扔垃圾,不要损坏公共设施,共同维护小区的环境和谐。
归全体业主所有,因为全体业主已经买下了整个小区的住房、共建配套,自然也包括土地和绿化等附着物。可以通过业委会来处置小区内的设施、绿化。这里有个误区,很多人认为自己买了房子,殊不知其实你是小区各类公共部分的所有人之一。而且业委会可以决定聘用何种物业公司来管理,而物业公司对任何物业并没有所有权和处置权。当然虽然共有,但是单个业主不经过业委会同意擅自破坏或占用绿地也是不行的。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无权决定改变小区公共绿地的用途。
小区绿地是小区整体环境的一部分,也是许多购房人购房时要考虑的因素之一。生活中,因破坏小区绿地引起的纠纷也比较多。《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因此小区绿地除非开发商在出售时明示为个人外,应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人不能随意破坏。
《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任何人不能将小区绿地改作其他用途。因为这牵涉到小区规划建设的部分变更,该变更要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小区绿地的变更除了要经业主大会决议外,还需报相关部门进行批准。《土地管理法》第56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拔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代征绿地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政府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市、区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包括公园绿地、河湖绿地、文物绿地、绿化隔离区绿地、交通防护绿地等)的规划城市公共绿地。 代征绿地的产权应属政府。在道路建设时占用到小区代征绿地是不需要赔偿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小区绿化土地归谁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小区绿化土地归谁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相关资讯: